近日重慶璧山區法院公布一起案件。張某到某兒童公園團建時,自行前往兒童游樂滑梯玩耍,滑下時不慎摔傷腰部,后經鑒定為十級傷殘。事后張某認為公園管理方未盡到義務,應承擔責任,遂訴至法院訴賠 178130.5 元。法院認為游樂設施旁設有安全告知牌,明確適用為 3-14 歲兒童,張某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,應自行承擔責任。法院遂駁回原告張某的訴訟請求。張某不服提起上訴后,仍維持原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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