現代快報訊(通訊員 楊清清 戴歡來 記者 王菲)原告吳某與被告陳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,陳某借款吳某 30000 元。陳某未到庭應訴,吳某出于僥幸心理企圖 " 耍小聰明 ",在法庭上提交了一份借款金額為 35000 元的借條。近日,鹽城東臺法院對這起案件中的虛假陳述行為當庭作出罰款處罰。
原告吳某與被告陳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,被告陳某未到庭應訴。原告吳某在庭審中提交一份借款金額為 35000 元的借條,并陳述其中 30000 元為銀行轉賬、5000 元為現金交付。
承辦法官多次詢問款項交付情況,原告吳某堅持陳述交付借款 35000 元。審理中,陳某的前妻丁某向法院提交其與原告吳某微信聊天記錄,載明借款金額為 30000 元。
承辦法官與吳某談話,吳某一開始仍予以否認,但在法官嚴肅釋明法律后果后,吳某終于悔改,主動承認自己是出于僥幸心理,想要多拿點錢,才作了虛假陳述,本案真實借款金額只有 30000 元。
隨后,吳某當庭具結悔過。鑒于吳某主動承認了虛假陳述事實,且后來悔過態度較好,法院決定罰款 10000 元,吳某當場繳納了罰款。
法官說法:在民事訴訟過程中,當事人就案件事實作如實陳述是其基本的訴訟義務。當事人作為訴訟主體,在訴訟過程中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,履行真實陳述的義務。虛假陳述行為不僅會侵害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,而且嚴重擾亂司法秩序和社會秩序,危害極大。依照相關法律規定,人民法院根據情節輕重對虛假陳述等妨礙訴訟的人員予以罰款、拘留等處罰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。
(編輯 蔣文嘉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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